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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鄂卫规[2012]4号)
鄂卫规〔2012〕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武汉市可根据本市情况对部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营业面积另行规定。
一、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厅、舞厅、音乐厅、网吧;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有关公共场所涵盖范围
  (一)饭馆: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
(二)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包括婴儿洗浴。
(三)理发店: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四)美容店: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五)游泳场(馆):不包括婴儿游泳馆。
(六)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安装有空调装置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包括农贸市场。
(七)公共交通工具的监管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卫生厅将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及各地实际执行情况,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的范围适时作出调整。
四、本许可监督范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鄂卫通[2012]81号)即日废止。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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