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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镇标准》及《湖北省卫生镇考核命名管理办法》

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镇标准》
及《湖北省卫生镇考核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爱卫会[2001]06号

  开展创建卫生镇活动,对改善农村卫生面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鄂政发[1998]41号文件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创建湖北省卫生镇活动,省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全国爱卫会有关文件精神,重新修定了《湖北省卫生镇标准》及《湖北省卫生镇考核命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乡镇检查评比标准》(试行)的通知”(鄂爱卫会[1997]06号)及“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县城考核标准(试行)》和《湖北省卫生县城考核命名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爱卫会[1997]24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北省卫生镇标准

    一、组织管理
    (一)、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
  (二)、爱卫会组织健全,镇政府主管领导任爱卫会主任,有长远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有检查、有总结。委员部门分工明确,各尽其职,责任落实。
  (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农村改水、改厕及除四害、健康教育等各项工作成绩显著。
  (四)、创建卫生镇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创建工作,由镇带村,整体发展。
  抽查对象:县、市爱卫办、爱卫会委员部门等。
  二、健康教育
  (一)、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二)、医疗卫生单位要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服务;医院门诊、病房有卫生知识宣传栏和资料,医务人员采用口头、文字、声像等形式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
  (三)、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90%以上,做到有教师、有课本、有教案、有课时、有评价。健康知识及格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85%和75%以上。
  (四)、积极开展重点行业和人群的健康教育活动,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职工和居民健康知识及格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70%和55%以上。
主要街道、中心区和各居委会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或板报,定期更新内容,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五)、广播、电视台(站)设有健康教育栏目,每周至少一次。
  (六)、积极开展控烟活动,镇辖区内无烟草广告。
  抽查对象:医院、学校、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
  三、环境卫生
  (一)、有环卫机构,环卫人员,经费、设备与本镇经济发展相适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
  (二)、镇容环境整洁,街道路面平整,路面硬化率85%以上,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乱设摊点。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文明施工。标语、广告牌设在指定地点。
  (三)、街巷有保洁队伍,实行定人定岗,管理制度健全;主干街道及商业区门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落实。
  (四)、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为封闭式,无蝇蛆;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
  (五)、公厕有专人管理,保洁落实,地面及四周墙壁整洁,大便池有隔断,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基本无臭、无蝇蛆。蓄粪池有盖,粪便不满溢。
  (六)、镇城区绿化覆盖率达25%以上,人均绿地面积达4平方米以上;行道树树形整齐,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小景点和一批绿化先进单位。
  (七)、农贸市场划行就市,分摊经营,秩序良好,基本无蝇;有佩戴标志的市场管理人员;上、下水设施齐全;垃圾入池(箱),及时清运。
  (八)、交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整齐;镇城区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鸡、鸭、猪、羊等)。
  (九)、镇郊结合部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绿化、美化。
  抽查对象:主次干道路、小街小巷、公厕、居民区和农贸市场等。
  四、卫生基础设施
  (一)、有上级批准的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卫生基础设施、公用设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
  (二)、垃圾做到简易处理,粪便做到无害化处理;相关资料齐全。
  (三)、垃圾站(箱)数量足够,地点适宜;垃圾中转站能满足垃圾清运的需要。
  (四)、公厕数量足够,镇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布局合理,水冲式公厕比例达65%以上。镇区住户有卫生厕所,辖区内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达30%以上。
  (五)、街巷人行道铺装率达80%以上,下水系统完善。
 抽查对象:垃圾、粪便处理设施、主次干道、居民区等。
  五、环境保护
  (一)环境质量指标
大气总悬浮微粒日平均值小于0.30毫克/标准立方米;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小于0.06毫克/标准立方米;建成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50%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大于95%,地面水水质达标率达100%。
  (二)环境污染控制指标
建成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85%;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75%以上;医源性污水集中处理,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医源性废弃物焚烧处理率达10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65%。
  (三)环境管理指标
有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有专(兼)职环保助理,开展常规环境监测,监测资料齐全。
  (四)近两年无重大污染事故发生。
  (五)镇辖区所有乡镇企业(含三资企业)劳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抽查对象:工厂、医院等。
  六、公共场所及饮用水卫生
    (一)公共场所卫生
    1、认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各类公共场所持有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行业卫生管理制度,室内外环境整洁。
    2、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有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五病”调离率达100%。
   3、旅店、理发店、歌舞厅、浴室有专用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专人管理,顾客用具消毒措施落实,有定期的消毒效果监测报告。
   4、旅客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旅客一周一换;客房及卫生间配备专用清洁工具,每个床位所用脸盆、脚盆标志明显。
   5、歌舞厅和开设烫发服务的理发店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6、公共浴室有禁止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就浴的标志和措施,无女用大浴池,有男用大浴池的浴室应有淋浴设施。
   7、影剧院、车站(或码头)、录像厅、舞厅、商场等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有明显禁烟标志和劝阻吸烟措施。
   抽查对象: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
  (二)饮用水卫生
   1、镇城区自来水普及率达95%以上,镇辖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75%(山区镇65%)以上。
   2、饮用水取水点有明显的防护标志和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
   3、水厂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运作程序,正常运转;出厂水和末稍水水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工作人员应有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五病”调离率100%,室内外环境整洁。镇区连续三年未发生因自来水污染导致的传染病暴发疫情。
   抽查对象:镇自来水厂等。
   七、食品卫生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镇城区食物中毒逐年下降。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五病”调离率100%。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做到室内外环境整洁、生熟分开、用具容器清洁、食品新鲜,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食品质量,产品检验合格后出厂;定型包装产品的标识符合要求。
   4、各类饮食店有专用餐具消毒、保洁设施,操作规范;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
   抽查对象:饭店、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商店、食品加工厂、医院配餐室、单位食堂、个体饮食摊点等。
   八、除害防病
  (一)除四害
   1、有除四害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明确,综合治理、方法科学、成绩显著。
   2、除四害组织网络健全,有(兼)职人员,经费落实,所用鼠药和杀虫药剂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3、至少单项灭鼠工作通过上级考核鉴定,巩固措施落实;另三项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三倍。
   抽查对象:爱卫办、特殊行业、居民区等。
  (二)防病
   1、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实施办法》,镇辖区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漏报,医院无交叉感染引起的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2、镇辖区内无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发生。
   3、医疗单位法定报告传染病漏报率低于5%。
   4、认真开展计划免疫和乙肝疫苗免疫工作,四苗接种率及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率分别达90%和75%以上,预防接种工作要做到一人一针一筒。
  抽查对象:医院、防保组。
   九、单位和居民区卫生
    1、爱卫会组织健全,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坚持定期检查评比制度。
   2、室内外环境整洁,绿化、美化好。
   3、食品卫生符合要求。
   4、垃圾收集和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
   抽查对象:居民区、行政、企事业单位等。
   十、民意测验
   随机访问当地居民和过往人群若干人次,了解镇区卫生日常管理情况,满意率达80%以上。
   满意率=满意人数/访问人数×100%

湖北省卫生镇考核命名管理办法

  为做好省卫生镇的考核、命名与管理工作,推动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的深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
    县政府所在镇和其它镇,不含县级市政府所在镇。
    二、申报
    (一)、申报镇必须是市、州级(含直管市、林区,下同)卫生镇,并具备以下4个基本条件:
    1、有简易的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2、镇城区自来水普及率达95%,镇辖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75%(山区乡镇农村65%)以上;
    3、辖区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达30%以上;
    4、镇城区灭鼠通过市、州级考核。
    (二)、申报镇应按照《湖北省卫生镇考核标准》积极开展工作,全面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认为达到要求后,由镇爱卫会向县(市)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县(市)爱卫会复核后向市、州爱卫会推荐。推荐材料应包括创建规划、方案、工作总结(含基本情况和标准中所涉及的相关数据)、各单项工作简要情况和复核意见。直管市、林区所辖乡镇自查达标后直接向市(林区)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同上,下同);县城所在镇自查达标后,可由县爱卫会直接向所在市州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考核
  (一)、市、州爱卫会接到推荐报告(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资料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适时组织调研和考核。
  (二)调研次数最少一次或是若干次。调研和考核均采取暗访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抽查,重点是镇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日常卫生管理;居民区和餐饮卫生;农村改水改厕;灭鼠。
    (三)、各市、州爱卫会将通过考核镇的有关材料报省爱卫会,省爱卫会通过资料审核、组织专家现场调研等形式进行认定。
    (四)、省爱卫会组织现场调研时,若发现某一乡镇不符合《湖北省卫生镇标准》要求,则对该市、州上报的卫生镇一年内不予认定。
    四、命名
    通过省爱卫会认定的镇,由省爱卫会命名为湖北省卫生镇(县城所在镇命名为湖北省卫生县城),授予奖牌一块。命名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五、管理
    (一)、各市、州爱卫会每二年组织对所辖的省卫生镇(含县城,下同)进行一次复查,了解巩固、发展情况,并将结果报省爱卫会。省爱卫会将不定期组织复查,复查形式以暗访为主。
    (二)、对创建工作明显滑坡、群众反映强烈的镇,责令其限期改进;逾期仍无改进者,由市、州爱卫会报省爱卫会撤销其荣誉称号;省爱卫会亦可视其情况,直接撤销其荣誉称号。
    (三)、省卫生镇有效期限为五年(不含命名当年)。省卫生镇应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向所在市、州爱卫会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有效期满前报省爱卫会,合格者继续命名为省卫生镇;否则,撤销其荣誉称号。逾期不申报复核者,按自动放弃荣誉称号处理。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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