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标准
一、水源卫生
1、水源选择有以下要求: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取水点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水源水质经卫生部门分析和卫生学评价合格。
2、水源卫生防护
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在防护地带设有固定醒目告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无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等污染水质的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沿岸无堆放废渣、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的剧毒农药、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或从事放牧。
地下水:遵守经建设部门会同卫生、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研究确定的卫生防护规定(凭当地文件),保证地下水源水的安全卫生。
二、自来水厂的卫生管理
1、有有效的企业卫生许可证.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有领导专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并制定了取水、净水、清洗、消毒、检修、涉水产品采购与使用、岗位责任等制度。
4、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5、新、改、扩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项目必须取得经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合格后开具的证明(意见)书。
6、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环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若发生与生活饮用水污染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建设主管部门。
7、生产区建立门岗和安全保卫制度,无闲杂人员出入生产区。
三、制水卫生
1、制水的布局卫生:制水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和单设的泵站、反应池、沉淀池、清水池的外周30米范围内无生活居住区,无渗水厕所和渗水坑,无堆放垃圾、粪便、废渣、铺设污水管道;环境绿化美化,卫生状况良好。
2、制水设备设施卫生:制水的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必须满足生产需要;输水、蓄水、配水等设施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或单位自备水源的管网相连接;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处应通风良好,防腐、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投加设施正常运转,并有备用设施;采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并索取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生产区内新建的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以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制水的所有水池内无异常漂浮物,无青苔和藻类。
四、水质检测与从业人员卫生
1、水质检测:水厂必须建立自检水质理化和微生物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仪器和设备;水质检测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供水规模与水质检测项目及检验频率,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规定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测定项目检测频率的规定实施;有完善、清晰、真实可靠的检验记录,水质资料档案齐全完整;建立了水质检测结果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的制度并认真执行。
2、从业人员卫生: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水池和水箱清洗的人员。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制水、管水岗位的从业人员不得在岗位上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从业人员必须换上干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防止将生产区外的污物、污泥带入生产区。
五、二次供水卫生
1、设施卫生: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整洁,排水条件良好,设施运转正常,并有饮水消毒设备;所用设备及管件均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接触水的设施表面光滑平整,不影响水质;所供水质感官性状良好,不含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水箱(池)内外应有爬梯,容积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用水量,水箱或水池不得渗漏,设有通气管和罩,开口处须高出水箱(池)面,开口的位置与大小必须满足水箱(池)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并加盖上锁;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饮用水管道、大小便槽斗直接连接,溢水管与泄水管不得与下水管连通,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和污染物。
2、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的使用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和消毒,制定设施的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箱(池)的清洗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箱(池)的清洗为每年不少于1次,有清洗、消毒记录,清洗消毒后须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二次供水的卫生检测:水质必测项目为:色度、浊度、臭味及肉眼可见物、PH值、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选测项目为: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铭,铁、锰、铅、紫外线强度。增测项目为: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水质检测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水质检测结果符合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六、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病媒生物控制
参照机关团体相关卫生标准落实。
上一篇: 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卫生标准
下一篇:小餐饮店卫生标准